(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