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