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